规则及明细

第一条:愿景

1.1 香港国际半音阶口琴大赛(下称「大赛」以推动半音阶口琴音乐鉴赏为旨,同时向国际舞台展示当代口琴演奏新星。

1.2 大赛将音乐人、公众及媒体联系,以提升普罗大众对半音阶口琴以及口琴乐曲、表演、传统、历史和文化之鉴赏水平。

1.3 通过大赛之竞赛性质,主办单位从中发掘本地及海外杰出音乐人,并予以肯定和鼓励。

第二条:赛事

2.1 概要

2.1.1 第一届赛事分为四个阶段,评审团最终将选出优胜者,予以奖励及肯定。

2.1.2 第一阶段为初赛,场外作赛,评审团就参赛者之表演片段进行裁判。

2.1.3 第二至第四阶段,则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至 2022 年 5 月 1 日期间现场作赛。

2.1.4 第二阶段为半准决赛,参赛者将先后于评审团前作有钢琴伴奏及没有钢琴伴奏之现场演出。

2.1.5 第三阶段为准决赛,参赛者将与弦乐四重奏合作演出。

2.1.6 第四阶段为总决赛,参赛者将与乐团合作演出协奏曲。

2.1.7 除非获主办单位批准,否则参赛者不得于第二至第四阶段期间重覆以同一曲目作赛。

2.1.8 在每一阶段开始前,主办单位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参赛者于每一阶段之出场次序。

2.1.9 主办单位将为成功入围第二阶段之海外参赛者提供资助。由本赛事之第二阶段起,所有半准决赛之海外入围者将获得津贴,以部分资助抵达香港特别行政区作赛时所牵涉之机票及上限为九天之住宿开支。

2.2 第一阶段 — 初赛(场外)

2.2.1 演奏时限为 14 至 16 分钟。

2.2.2 参赛者必须以影像录制有钢琴伴奏之口琴独奏表演,影片内必须包括一首由参赛者自行决定之作品,以及最少一首从表B 中选取的作品(请参阅曲目列表),而参赛者亦可在演奏时限内演奏多于一首表B 作品。影片须于报名申请时一并递交。

2.2.3 参赛者必须自行预备演奏曲目之原始乐谱,以电子方式与报名申请一并递交。若报名申请者未有递交与演出相关之有效乐谱,主办单位有权因此拒绝该人之申请。

2.2.4 录影片段规格要求如下:

2.2.4.1 整个片段内,摄影机必须保持稳定;

2.2.4.2 片段必须一镜到底,每个曲目演奏期间不得经过任何形式之剪接;

2.2.4.3 整个片段内,画面须清楚显示参赛者由头至脚之全身;

2.2.4.4 除影片标题外,片段内不得显示或出现任何能辨认参赛者身份之资料或记号;

2.2.4.5 整个片段内,参赛者毋须鞠躬或作任何形式之敬礼。参赛者亦不得于片段加诸任何形式之效果或文字资料。演奏曲目之间的停顿,亦以简短为佳;

2.2.4.6 任何形式之声量控制均不允许;

2.2.4.7 片段及影片声轨不得作任何后期剪接或修正;

2.2.4.8 片段须为参赛者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后录制之真确演出片段;

2.2.4.9 片段须以 DVD 方式或于网上途径递交,相关递交方式亦详列于报名表格上;

2.2.4.10 参赛者须自行确保递交媒介之画面及声音质素。若片段之真确性成疑,主办单位将要求参赛者提交一份书面解释,以解释主办单位对参赛者声明的疑虑。若参赛者伪造或提供任何虚假内容,将作取消资格论;

2.2.5 主办单位保留筛选权,以确保所有待评审团裁判之参赛片段,均达最低水平。

2.2.6 最多二十四位参赛者将入围第二阶段。第二阶段入围结果将于在 2021 年 8 月于大赛官方网页上公布。同时,主办单位亦将就入围结果向所有参赛者作个别通知;及

2.2.7 当参赛者递交报名申请及参赛片段时,参赛者及影片拥有人将同时授予主办单位储存及公开传阅片段的权利,而此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同时不牵涉任何费用。

2.3 第二阶段 — 半准决赛(场内)

2.3.1 参赛者将先后在有钢琴伴奏及没有钢琴伴奏下作口琴独奏。

2.3.2 演出总时长约为23-25分钟,其中包括由主办单位决定的一首约6-8分钟的指定曲目、曲目表A中的一首曲目和曲目表B中的至少一首曲目。只要总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从B列表中选择多首曲目。参赛者须于2022年11月30日或之前告知主办单位其曲目表A及B的选择。逾期提交的作品将不获接纳。

2.3.3 参赛者须于比赛日前最少两天前抵达香港。

2.3.4 主办单位将于比赛日前一天以抽签方式决定参赛者出场次序。

2.3.5 主办单位将为参赛者免费提供专业钢琴伴奏者,惟亦欢迎参赛者自行准备伴奏者。主办单位将于大赛前提供适量彩排时间予参赛者及钢琴伴奏者。

2.3.6 最多八位参赛者将入围第三阶段。第三阶段入围结果将于评审团作出决定后随即于比赛场地内公布,并即时上载至大赛官方网页。


2.4 第三阶段 — 准决赛(场内)

2.4.1 主办单位已指定相关弦乐合奏,参赛者须在是次合奏中展示个人技艺。

2.4.2 表演须包括表 C 中其中一个选择,演奏长约 25 分钟。

2.4.3 参赛者须于2022年11月30日或之前通知主办单位其从名单C中选择的曲目。逾期提交的作品将不被接纳。

2.4.4 主办单位将于比赛日前为参赛者安排充裕时间进行彩排,以便参赛者与弦乐四重奏练习。

2.4.5 主办单位将于比赛日前以抽签方式决定参赛者彩排及出场次序。

2.4.6 最多四位参赛者将进入第四阶段。第四阶段入围结果将于评审团作出决定后随即于比赛场地内公布,并即时上载至大赛官方网页。


2.5 第四阶段 — 总决赛(场内)

2.5.1 参赛者须与主办单位指定之乐团合奏。

2.5.2 表演须包括一首由主办单位指定之曲目,约长 6 至 8 分钟。此外,参赛者须于表 D 中四首曲目中挑选一首协奏曲,总长度约为 23 至 25 分钟。指定曲目将于 2021 年 11 月提供予参赛者。

2.5.3 主办单位将根据参赛者于第二及第三阶段总得分之高低,决定参赛者挑选曲目的优次:即最多得分者可首先选择曲目;第二高分者则排在最多得分者后选择余下曲目,惟曲目不能与首先选择者重覆,得分排行第三及第四者如此类推。参赛者可于第三阶段比赛结果公布段随即作出选择。

2.5.4 主办单位将为参赛者安排充裕时间进行彩排,以便参赛者与乐团练习。

2.5.5 主办单位将于比赛日前以抽签方式决定参赛者彩排及出场次序。


第三条:曲目选择

3.1 选择原则及过程

3.1.1 由评审团成员组成之曲目遴选委员会,已为参赛者制定演奏曲目列表。列表完整涵盖钢琴伴奏、室乐合奏,以及乐团编制之口琴作品,适用于各比赛阶段的作赛要求,反映参赛者之专业实力,同时展示个人艺术魅力。

3.1.2 参赛者在报名时应从第一阶段曲目表B中选择并提交表演作品。获选参加现场比赛的参赛者须于2022年11月30日或之前,从相应的曲目列表中提交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表演作品,逾期提交的作品将不被接受。

3.2 第一阶段(场外作赛)及第二阶段(场内作赛)之曲目列表:

3.2.1 主办单位将为第一及第二阶段赛事提供两个曲目列表。表 A 涵盖没有伴奏之独奏作品,只供第二阶段之用。表 B 则包括有钢琴伴奏之半音阶口琴独奏作品,供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之用。


3.3 第二阶段(场内作赛)指定曲目:独奏及钢琴伴奏—为口琴及钢琴而作的作品

3.3.1 第二阶段之指定曲目是一部为半音阶口琴及主办单位指定之钢琴而作的作品,作品将于 2021 年 11 月提供予参赛者。

3.4 第三阶段(场内作赛)指定曲目:独奏及弦乐四重奏

3.4.1 表 C 包括为半音阶口琴独奏及弦乐四重奏而作的曲目。

3.5 第四阶段(场内作赛)指定曲目:独奏及乐团

3.5.1 表 D 包括口琴协奏曲。


3.6 第四阶段(场内作赛)指定曲目:独奏及乐团—为口琴及乐团而作的作品

3.6.1 第四阶段决赛的指定曲目是由主办单位委托创作的半音阶口琴和管弦乐队的音乐会作品。该指定曲目将于 2022 年 11 月左右向参赛者提供。

第四条:参赛资格

4.1 大赛开放予出生于 2007 年或以前之任何国籍者报名参赛。 18岁以下参加者必须获家长或监护人签署同意方可参赛。

第五条:评审

5.1 初赛及场内作赛的赛事评审由本地和海外成员组成的评审团负责。

评审资料请参阅 评审团

第六条:裁判过程

6.1 与任何一位参赛者具有任何亲属或师生关系的评审委员,将不得参与评审团就该位参赛者进行之裁判及商议过程。

6.2 评审团内之所有商议过程,均须严格保密。

6.3 评审团之决定,将是大赛最终结果。

第七条:奖项及奖励

7.1 入围第四阶段(即总决赛)之四位参赛者,将根据第二至第四阶段之累积得分排名分别获大赛颁发以下奖项及奖座:

冠军 港币十万元正;

亚军 港币七万元正;

季军 港币五万元正; 

殿军 港币三万元正。

7.2 除非是评审团酌情决定,否则主办单位将于大赛中颁发上述所有奖项。

7.3 第二及第三阶段中的其他表现优秀者,亦有可能在评审团决定下,获颁奖项以作嘉许。

第八条:报名程序

8.1 报名参赛者必须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递交以下各项:

8.1.1 一份填妥之报名表格;

8.1.2 第一阶段(即初赛)之表演影片;

8.1.3 一份经电子途径缴付报名费所得之收据证明(报名费为港币五百元正,一经缴付不获退回)。此外,参赛者须自行缴付所有在此缴款过程中牵涉之银行费用(包括发出银行及收款银行)。  

8.1.4 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杂项

9.1 当参赛者递交参赛申请,将被视作同意并接受主办单位就大赛所制定之所有条例及规章,及所有与大赛条例相关之事宜。参赛者亦将同意主办单位储存及使用参赛者之个人资料,以供大赛筹办用途。

9.2 主办单位保留为大赛内所有彩排、赛事阶段及音乐会进行摄录(音讯及视像)之权利。主办单位可将录制内容用于电台、电视、网络广播而毋须得到参赛者或其伴奏者之同意,参赛者及其伴奏者亦没有索取有关上述摄录及广播之任何报酬的权利。

9.3 若任何参赛者在知情下伪造或提供任何虚假申请文件或资料,一律作取消资格论。

9.4 主办单位保留在具有充分理由之情况下更改任何大赛事宜之权利。

9.5 有关大赛地点或时间的完全或局部更改,主办单位届时将作另行通知。